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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检普法:房子不属于我,但是我可以住,竟有这样的好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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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想将自己的房屋在生前过户给子女,但又担心房屋过户之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,我应该如何保证自己居住该房屋的权益呢?”


“我举全家之力以子女的名义购房后,又担心子女挥霍财物导致我无法长期居住,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?”


“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屋,在离婚之后我无房居住,经济困难,我的居住权益该如何保护呢?”


“我有一个远亲,在我晚年时对我悉心照顾,但他无房居住,我想让他居住我的房屋,但又担心我离世后子女与他为了房屋而产生纠纷,该如何保证子女的继承权又做到让远亲有房可住呢?”


这些问题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困扰我们的常见问题,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,民法典给出了答案,接下来,检察官就带你走进民法典第十四章——居住权,来解开我们的疑惑。

《民法典》中增加了“居住权”这一新型用益物权,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,经登记占有、使用他人的住宅,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。居住权入法,实现了物尽其用。居住权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设立,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。

了解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一些规定,困扰我们的一系列问题即可迎刃而解:


针对第一个问题,老人可以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,与子女订立居住权合同,在过户后登记设立居住权,以保障自己的权益。

针对第二个问题,老人可以与子女订立居住权合同,并登记设立居住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。

针对第三个问题,男女双方也可以签订协议,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男方,女方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。

针对第四个问题,老人可以和远亲签署居住权协议并办理居住权登记,既能确保房屋由子女继承,也能保障远亲的居住权益。

当然,居住权的设立不仅局限于以上几种,只要需要居住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,都可以设立居住权。

!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!

不管以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均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,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
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如果需要设立居住权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。

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,但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正常出售、转让、抵押、继承,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权、使用权。

!法条链接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四章 居住权

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(二)住宅的位置;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(四)居住权期限;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
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
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

来源:办公室

文字:王娇娇

编辑:杜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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